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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号“**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兰渝线111公里+800米处时驶入左道,与相向行驶的李某甲骑行的“**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后李某某驾驶的甘******号“**牌”小型轿车失控侧翻,碰撞王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三轮电动车,致李某甲当场死亡。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不承担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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