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G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街道到义乌市**镇;同日8时45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街道**小区**号前地段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碰撞并碾压车辆后方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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