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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文山**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市**乡**村委**期村**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区**组**号门前路段倒车行驶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尾部碰撞行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倒地,造成彭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8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6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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