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五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原县X723线29KM+500M处,因操作不当与路北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同车乘员赵某某受伤,经五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和电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2019年10月28日,经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蒙L*****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4.2km/h,系超速行驶。
2019年11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直接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于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双方还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照顾,李某某又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