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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小区**号楼*单元**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五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原县X723线29KM+500M处,因操作不当与路北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同车乘员赵某某受伤,经五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和电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2019年10月28日,经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蒙L*****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4.2km/h,系超速行驶。

2019年11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直接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于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双方还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照顾,李某某又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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