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QD*****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马某甲(系李某某之女)在新宜长路(分水村)变道行驶过程中,与朱某某驾驶的川Q*****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马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马某甲被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马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9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某甲无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害人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出具刑事和解协议,表示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系母女关系,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其余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马某甲的父亲对李某某出具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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