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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湖南省**地段时将站立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钟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0日死亡。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2020年5月29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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