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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M****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向延吉市方向行驶,沿嘉临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舒兰市水曲柳镇高速公路路口附近时,因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刘某甲推行的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案发后投案并认罪认罚,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5.勘验卷宗。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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