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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C*****号轻型货车,从合江县九支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沿迎宾大道往九支镇城区方向行驶,20时0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九支镇迎宾大道“双煌汽修厂”门前道路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喻某某撞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喻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喻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1.5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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