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1日18时3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F*****小型普通客车,从广汉市三星堆方向沿向新路往南兴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南兴镇真武村4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从其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使刘某某受伤倒地,随后刘某某又被一辆从广汉市三星堆方向往南兴场镇方向行驶由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碾压左脚,造成车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立即下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警察调查。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照协议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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