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12时0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A3****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赖某某沿安罗路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方向驶往乐兴镇方向,当行驶至安州区乐兴镇安罗路先锋村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往左直行通过路口由姚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情。经司法鉴定:姚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失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同车人赖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跟随救护车送受害人到医院。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家属谅解。现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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