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1********,汉族,高中,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工作单位成都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荥经县**街道**路西段**小区**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A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东一段77号外时将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和川AS****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送医后经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点03分死亡。经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认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后接受调查。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起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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