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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四川省汉源县**********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雷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川A*****小型汽车,从雷波县汶水镇往雷波县溪洛米乡双龙村四组方向行驶, 当日15时5分行驶至雷波县溪洛米乡双龙村四组通村路3KM+100M处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在行车过程中未及时查明车辆周围情况,撞到被害人卢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72017********),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时,李某某未察觉发生了交通事故,继续架车离开了现场,后听见有人在哭,便回到哭的地方,发现一小孩已受伤死亡,感觉可能是自己开车经过时造成的,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置,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鉴定,卢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雷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不当操作车辆,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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