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4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白色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门口处,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次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25日,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其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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