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一组,住宁都县**乡**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B7****号小型轿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出发,沿宁临线由南往北行驶回东韶乡,18时02分许行驶到宁都东山坝镇溪边村石子垅路段时,碰撞到路上的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2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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