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大学本科,安达市*中学老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在G301公路667公里+600米处(安达市羊草镇境内),李某某驾驶黑M*****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与同方向张某某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街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李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张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因外伤致颈椎脱位,颈髓断裂,中枢神经系统遭受严重损坏,引起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上述损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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