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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31991******,汉族,住尉氏县**镇**村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8时20分,李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尉氏县尉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在李某甲沙厂门口处步行的李某乙相碾压,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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