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枣曹路成武县****处时,与行人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承担事故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随伤者赶往医院,后在民警的询问中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工作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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