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居地莱西市**镇**村**号,在莱西市**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C1E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村村东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第**号线杆处,适遇被害人张某某过道路,因李某甲观察不周将张某连撞倒致伤。张某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甲已获张某连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