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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委**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方向第一条机动车道北向南行驶至**路**处,适遇行人冯某某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沿人行横道东向西步行至此,鲁******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冯某某身体右侧在人行横道线内接触碰撞,致冯某某抛弃、摔落于事故现场机动车道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4日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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