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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6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8日17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辽C****N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岫岩县**镇**路段时,避让不当,碰撞前方行人付某某,造成付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岫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案发后,被害人付某某被送医救治后退院,而后死亡,死亡后尸体被火化,未能进行尸体检验,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意见这一重要证据,无法认定李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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