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4组41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沿G346国道由西向东驶往重庆市巫山县**镇途中。06时23分,当车辆行驶至G346国道1633KM+200m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唐某某撞倒,车辆前行冲出右侧道路外与路灯杆碰撞后继续前行倒在绿化带中。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当日,平利县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唐某某死亡原因系车祸伤、呼吸循环衰竭、多发损伤。2020年10月10日,李某某被送往安康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某伤情为:1.面中部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内、外、底壁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双侧上颌窦壁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双侧碟骨翼突骨折;2.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3.右眼挫伤;4.面部软组织挫伤;5.多发性牙脱位;6.多发性牙外伤;7.纵隔气肿;8.颈部皮下气肿;9.腰背部软组织损伤;10.双肺肺大泡;11.右肾结石;12.尘肺。
2020年11月11日,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委托亲属与死者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同日,死者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对李某某的刑事处罚。截止2020年11月20日,赔偿费用全部赔偿到位,死者家属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月8日,经重庆市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为煤工尘肺贰期。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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