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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5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H5L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潘某某、凃某某、刘某某),由**镇**往***村方向行驶,10时30分,行驶至广南县**镇*至***K l+100M 路段时,在上坡过程中,车辆失控后溜,侧翻至道路左侧陡坡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凃某某、潘某某受伤及该车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凃某某、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李某某、刘某某家属、凃某某、潘某某对此事故认定无异议。并获得潘某某、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死者是其妻子刘某某,获得潘某某、凃某某的谅解的情节,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7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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