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队**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L****7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其妻子石某某沿县道新安至果化线行驶至华商能源路段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桂L****6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害人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8月6日被害人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平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其与被害人石某某系夫妻关系,且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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