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B****5号重型货车由浦北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07省道200公里加800米路段右转弯行驶入**镇**村委会**村路口时,撞到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即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浦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共赔偿人民币68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