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厂某民宿(门牌不详)。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李某某驾驶悬挂粤GH**12号轻型仓棚式货车由廉城往**方向沿X680线行驶,6时25分许行驶至X680线12KM700M廉江市**镇**汽修厂路段时与同向推着自行车步行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跌地,约过7分钟后,莫某某驾驶的悬挂粤GK**17号小型轿车同向经过事故路段时与倒在地上的陈某某再次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莫某某均驾车离开现场。该事故经我局初步认定李某某和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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