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惠市**街道**村**社至**镇**小学水泥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崔某甲卫生所门前路口处,与崔某乙驾驶的沿**路至**水泥路由南往北行驶的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崔某乙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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