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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惠市**街道**村**社至**镇**小学水泥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崔某甲卫生所门前路口处,与崔某乙驾驶的沿**路至**水泥路由南往北行驶的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崔某乙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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