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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农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照号:冀AV****/冀A****挂号),沿1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龙华村路段,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经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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