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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某某,朝阳斯事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7时50 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郭东线柳城镇郭家村路段时,与路上推着人力车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60万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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