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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于2020年12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7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超速驾驶鄂J****6小型普通客车,沿武穴市龙莲线郑公塔往花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团山河村李二垸路段,超越同向前方李某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时,将被害人李某乙挂倒,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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