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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六盘水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9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BF****号小型轿车沿红桥新区凉都大道东延伸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桥新区凉都大道东延伸2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沿凉都大道东延伸段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6日10时25分,谢某某经六盘水市首钢水钢总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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