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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6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高中文化,上饶**学院外聘教师(劳务××合同工),住上饶市信州区**花园**期**栋**单元**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19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中童至刘垦线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余江区**镇**村源头组潘某丙家门口路段,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潘某丙(殁年70周岁),造成潘某丙受伤并于2020年5月3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拨打了110和120,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余江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同年5月4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已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简项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民事矛盾已化解,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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