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盐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4日18时10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J*****号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39KM+1M处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受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蓄力车(骡子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受害人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6日死亡,在该事故中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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