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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71********,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盐山县****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东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张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盐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4日18时10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J*****号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39KM+1M处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受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蓄力车(骡子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受害人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6日死亡,在该事故中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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