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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7********,汉族,小学,**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6时许,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中辛线(杨庄10KV杨辛5512线路)94号电杆处,与前方顺行的骑自行车的崔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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