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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5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号轿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杞县**乡**村北头时,撞住同方向步行的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及时抢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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