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陕EE****号重型货车沿老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108国道与香山大道十字南100米时与前方同向罗**驾驶陕E临021****五星钻豹电动车碰撞并将罗**碾压,致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交通事故一起。经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罗**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给李**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经决定对李**不起诉。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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