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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7时8分许,李某某驾驶豫A****1号思威牌小型通客车(车主兰某某)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孝感市毛陈镇泰富仓储服务公司门前路段时,遇车行前方张某某(男,殁年56岁)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横过公路。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力,临危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豫A****1号车正前部与张某某骑行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110、120报告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符合由南向北行驶的豫A****1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两轮自行车左侧及其车上人员发生接触;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豫A****1车辆整车制动、灯光均合格。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李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0月23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0000.00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保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赔(补)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交通肇事后主动报告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认罪认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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