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市,现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H****7五羊-本田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乙),从钟祥市**镇**村**组**号家中前往胡集镇**小学,沿胡集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集镇**幼儿园南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即将刘某某送医救治,并让刘某某之女李某丙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刘某某的损失,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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