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泥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8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B*****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湖北省阳新县**镇**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系自首。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已殁)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4202221202000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第**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 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