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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1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号车沿邵阳市双清区世纪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段时,碾压了被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湘******号车撞倒在地的被害人岳某某,致岳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岳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考虑为湘******号机动车碰撞致其颅脑损伤后处于濒死状态,遭湘******号机动车碾压,加速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李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与岳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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