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嘉慧,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53分许,李某某驾驶粤G5****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国道)从赤坎区往麻章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KM+**M(**国道**KM+**M)麻章区**路段时,与同向由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超标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是引发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某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且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得到了经济赔偿,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二)相关书证;(三)鉴定意见;(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且李某某在本案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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