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A2”证驾驶川******号重型货车从青龙往彭山方向行驶。5时50分,行至彭山区观音镇工业大道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彭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经彭公交认字第511422120190000066号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并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