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潭东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0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告知其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自**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甘EL****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蔡某某、倪某某、仲某某三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由于李某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向道路南侧山体后,又撞向北侧防护桩坠入崖下,致乘车人蔡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倪某某、钟某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共赔偿蔡某某父母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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