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5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县道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致后者当场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1月7日,李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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