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庄线14公里十字路口处(辽阳县首山镇响山子村十字路口处),与前方同方向郭某某驾驶的鞍山07***号助力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辽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系肢体断离而当即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接受调查讯问,系自首;本案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李某某供述与辩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和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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