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起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9********,壮族,大专文化,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管理处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栋**号,中共党员。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7日19时48分,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粤RNM30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永丰村委会方向行驶,途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63省道27公里21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