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3日14 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綦江区省道312北渡铝厂方向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省道312 (71公里+11米)北渡福民城路段时,在其行驶方向一侧道路路肩位置,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某相撞并碾压罗某某后,又与路边房屋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蔡某某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4日,经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9年1月11日,罗某某在綦江区中医院死亡,罗某某死亡后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罗某某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2019年03月28日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办案民警收到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毁损伤、右侧脑梗塞行右侧开颅浮动骨瓣颅内减压术、左小腿中段+右大腿中段截肢术等并发急性肺部感染等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就人身伤害赔偿部分已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判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已按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死者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某准驾车型为B2;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文书、补充侦查报告书、关于“罗某某司法鉴定意见”回复函等,证实李某某在2018年11月3日驾驶货车发生致一人死亡、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报警记录单及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认书,证实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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