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9********,汉族,中专,互助县*站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现住互助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O2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青B32989号中型厢式货车牵引由互助县*乡*村民樊某某驾驶的青Bl6723号厢式货车沿平互大过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至平互大过境公路与桦林路十字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何某某经互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樊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方损失且获得被害方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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