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60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乡**村**组,现在无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4日11点20分,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乘郭某某、李某某的无牌照农用四轮处(四不像),行驶至靖宇县河南屯与赤松乡之间的杠上,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翻入道路的左侧沟内,造成乘车人郭某某受伤住院,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没有逃逸行为,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交警大队人员及时拨打120电话,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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