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贵FV****号正三轮车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丙,从大关方向往桂箐方向行驶,于20时08分,途经占毕线51公里加100米(小地名:红沙泥弯)处时,碰撞道路边缘外金属护栏侧翻肇事,造成杨某某、李某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案发时酒精浓度为155.00mg\100ml。案发后,李某甲2020年9月2日与杨某某、李某丙达成协议,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已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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