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1017****,汉族,本科毕业,任镇平县王岗乡***,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健康路39组56号,现住镇平县卢医镇政府。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RA1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涅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袁线涅阳东支01”线杆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李**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王**受伤后于2019年8月2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樊**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上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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